"做家族信託,十單有八單底層資產是房子。不懂土地法,等於不懂自己管的是什麼。"
香港的房地產製度在普通法世界裏是一個異類——沒有永久業權(freehold),全是租賃權(leasehold)。土地全部屬於政府,私人只能拿到有期限的使用權。1997 年之前的新界土地、1997 年後的 50 年批租、多層大廈裏的"不可分割份數"(undivided shares)——這些概念在其他普通法轄區很少見。做信託的人必須懂土地法:因為信託裏的不動產轉讓,每一步都踩著土地法的規則走。
香港土地法的骨架
土地所有權 · 官地制度
所有土地歸政府,私人持有租賃權。1997 年前的不同批租條件、1997 後統一的 50 年——批租到期怎麼辦?
基礎業權制度 · 查冊與登記
香港採用契據登記制(deeds registration),正在向業權註冊制(title registration)過渡。查冊是買樓的第一步,也是信託受讓不動產的第一步。
確權共有產權 · 聯權與分權
Joint tenancy(聯權共有,一方去世另一方自動繼承)vs tenancy in common(分權共有,各有各的份額)。信託設立時選哪一種,決定遺產怎麼走。
關鍵按揭 · 銀行的優先權
有按揭的房產放進信託——銀行同意了嗎?沒同意可能觸發違約條款。信託文件必須處理現有按揭的優先權。
風險轉讓 · 從個人到受託人
把房產從 settlor 名下轉到 trustee 名下——印花税、同意函、契據簽署,每一步都有土地法的硬性要求。
執行做信託的人必須懂的土地法概念
土地法是我做信託時常翻的那本
香港的家族信託,底層資產八成是房子
我做過的家族信託裏,最常見的資產組合是:一套自住物業、一套收租物業、一些現金和保單。房產往往佔了淨值的大頭。這意味著信託架構的設計,本質上是在回答一個土地法問題——怎麼把房產安全地從一代傳到下一代。不懂土地法就設計信託,等於閉著眼過馬路。
按揭同意函是我最常打電話催的東西
銀行出按揭同意函通常要 4-6 周。很多客户以為簽了信託契據就完事了——但事實上房產還沒轉過去、信託還沒真正"持有"房產。我每次做架構都會畫一條時間線:信託簽署→向銀行申請同意→拿到同意→籤轉讓契→交印花税→土地註冊處登記。每一步都是一個 deadline,錯過一步,整個架構就是空的。
2047 年這個日期,我在信託文件裏永遠加一條
香港地契到 2047 年,這不是一個遙遠的問題——一份為下一代設計的信託,必然跨過這個年份。我在信託文件裏習慣加一條"受託人在處理批租續期事宜上的權力與責任":受託人有權評估續期條件、有權動用信託資金補地價、有權在續期不可行時出售物業。這條不寫,受託人在 2047 年就會陷入法律真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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